释义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应该说是屡见不鲜,这也是目前建筑施工合同争议中大量案件的主要案由。 对于欠付的工程款,究竟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如何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都会是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确定有以下2种情况: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两个标准之一进行计息。 欠付工程款的价款利息问题,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不仅包括欠付款数额确定、还包括起算日期,更包括本文讨论的利息计算标准。本次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和最近国务院规定涉及政府合同时未规定违约金标准时一律按照万分之五计算一样,是希望减少就此问题的争议,以免社会成本在此类问题上无谓消耗。毕竟法律还有明确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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