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 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 定、血型鉴定等; 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 4、 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5、司法会计鉴定。即对与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资金的流转等,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是否有经济犯罪情况等; 6、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即通过对可疑物质、药品、毒物进行分析化验,认定被检验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 7、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航空、建筑等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等,为确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