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字第××号起诉(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年××月××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以上就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范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