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生育补贴的标准 |
释义 | 深圳市社保局发布通知,深圳户籍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总费率从之前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上限,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法律分析 深圳户籍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总费率从之前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深圳市社保局日前发布今年的《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从1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个人缴费不变,非户籍员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超龄养老费”取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办法正在修订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 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 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往年,对于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今年我市取消了“超龄养老费”。 生育、医疗保险将有新办法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办法正在修订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目前具体缴费标准为: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0。8%,其中单位缴纳0。6%,个人缴纳0。2%,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劳务工医疗保险月缴费12元,其中单位缴费8元,个人缴费4元;随迁入户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为:12%×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18年。 综合医疗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全部由单位缴纳,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住院医疗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2%,全部由单位缴纳,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下调两成 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即按照0。5%、1%、1。5%三个档次缴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3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1。5%下调至0。4%、0。8%、1。2%。据了解,我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较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等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交。第一类低风险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第三类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对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拓展延伸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202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进行调整。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降至16%,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此外,缴费基数也有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2070元提高至2160元,上限仍为37200元。此次调整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结语 根据深圳市社保局发布的《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深圳户籍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总费率从之前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十条\t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八条\t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七条\t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