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调整后规定,职工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每间隔一年以上可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要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人提取公积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偿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提取金额到百位。 公积金提现条件: 1、准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达到退休年龄的,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 3、自己或者是配偶,子女有重大疾病; 4、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