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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购买了喉癌重疾险,但保险公司称我曾有喉咙不适症状,这是正常的理由吗?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曾有喉咙不适症状并不一定等同于患有喉癌,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症状与喉癌的关联性。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其拒绝理赔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事项。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第七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给付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拒不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并有权按照规定请求支付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拒绝赔偿后,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其拒绝赔偿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理赔,曾有喉咙不适并不一定等同于患有喉癌。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其拒绝理赔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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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