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行政复议,在六十日的期限之内提起是有效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