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书四方案到底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
释义 |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时所需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2013年度“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指出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不公开的。因此,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了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 法律分析 “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时所需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一书四方案”经历了“基本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转变过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先,行政机关多将“一书四方案”定性为供审批机关了解征地工作情况、以便审酌是否给予审批的过程性信息,并援引该条规定拒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13年度“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明确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不公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当事人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再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了不当阻却。 之后,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将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了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一书四方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书四方案"是一种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将政府信息按照主题、来源、责任部门和文号等进行分类和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政府工作。然而,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变从过程性信息到公开的转变也越发明显。 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加丰富。过去,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政策法规等表面信息上,而"一书四方案"则要求将政府信息按照主题、来源、责任部门和文号等进行分类,使得更多的信息得以公开。例如,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等渠道轻松找到政府公开的各类数据和信息,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报表和政策法规。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在"一书四方案"的推动下,政府部门逐步将更多的信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发布,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不断提高。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了对信息发布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总的来说,"一书四方案"的实施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变从过程性信息到公开的转变更加明显。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仍有待提高,但是通过这种制度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将不断加快,为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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