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文件外包封标记不对要作无效标处理吗 |
释义 | 在一些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重大规定出台时,招标代理人员一方面要及时与招标单位联系沟通,取得招标单位的信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进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快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 法律咨询:投标文件外包封标记不对要作无效标处理吗 开标时,有一家投标商密封是完整的,就是包封上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没有盖章,我的招标文件只提到,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作无效标处理,问一下,因为包封未盖章也要作无效标处理吗也就是说新条例中投标文件密封是否也包括标记 律师回答: 这个标不开开封,应做无效标退回。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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