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工依法审查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行核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