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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需要出庭作证
释义
    (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法律授权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享有一定的程序处分权,即只要控辩双方未对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异议,则书面证言亦可使用。
    (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人、关键证人,才需要出庭作证。根据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得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目击案件的发生,是案件主要甚至唯一的证人,对于印证其他可能定案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等。既包括单独影响定罪、量刑,也包括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立法上设立证人出庭制度的目的,还在于确保法庭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作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在哪些证人应当出庭的问题上,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自当享有一定的裁量、酌处权。
    一、公诉人开庭前准备哪些材料
    公诉人开庭前准备刑事起诉书,还有一些证据方面的材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准备如下,
    (一)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效力如何认定?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效力需要联系客观实际来进行一个准确的认定,当然对于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的话,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考虑,比如说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具体的理解程度和表达的能力等等,法院会进行适当采取。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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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