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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保全财产
释义
    申请保全财产的方式如下:
    1、查封。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
    2、冻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财产保全的方式只能选择人民法院允许的方式,滥用财产保全权力可能会影响是双方的利益,而且会加大人民法院处理问题的难度。因此公民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向相关单位寻求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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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