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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除外。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储蓄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储蓄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什么是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一)储蓄合同的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储蓄合同的效力
    (二)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三)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储蓄合同的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三、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不是属于事实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效力待定合同判决的,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而不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是指以虚假、伪造事实作不判决的依据。
    (一)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来增强合同的效力。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蓄合同的效力包括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储蓄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而不是认定事实错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一条\t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十五条\t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条\t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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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