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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是
释义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核实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由本人签字确认;(2)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其提供与前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3)对于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前可以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签订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应先由员工签字,单位统一盖章。禁止空白合同、协议盖章。(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当日签订,最迟不得超过5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书》,如入职员工需要培训的,还需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新入职员工拒绝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一律不予录用。4、发放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人事专员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制作员工名册。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流程是什么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流程是: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2、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基本情况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发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除此之外,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相应的规定。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五、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七、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都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其中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村办企业。但是,对已经申请破产的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的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将被兼并的企业可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问题试行意见(沪劳关发74号)的规定,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下列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也属于劳动合同签订范围:(一)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经司法鉴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三)依法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留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如下岗待工人员、企业内提前退休人员、劳务输出人员、留职停薪人员、按规定申请出国探亲人员、带薪上学人员、患严重疾病而休假人员、外借人员以及按沪府办发[1996]66号文规定,在批准其服兵役的同时,又安排进企业的人员等。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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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