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
释义 | 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废除。废除劳改是为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全面回应,而它的更直接后果则是让中国法治更健康。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因如下: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二、劳教待遇 1、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灌输洗脑工作,国家对劳教工作干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约束。 3、对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4、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 三、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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