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午休时间单位摔伤员工,是否符合工伤标准? |
释义 | 午休时间摔倒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算工伤。其他情况如预备性工作、履职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等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午休时间摔倒后需要休息的情况,应请病假,而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在单位午休时间摔倒算不算工伤? 午休时间摔倒的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可能有部分职工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误会,因为当事人觉得只要是在用人单位发生的意外事故,就都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午休时间摔倒以后需要休息的情况下只能跟用人单位请病假,但这种情况没必要申请工伤认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单位午休时间摔倒不算工伤。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也未包括午休时间。因此,对于午休时间摔倒需要休息的情况,应与用人单位请病假,而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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