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股东可以自己约定注册资本认缴年限,但最晚不得晚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也要遵循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由股东自行约定,但认缴的最晚时间不得晚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有特别规定,则应按公司章程执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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