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之间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公司与股东之间纠纷与诉讼 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被剥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138条第4项规定,由此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比较明确,股东在此权利被侵犯时可提起诉讼。 2、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固然有权决议更换董事,但须具备正当的理由。否则董事有权向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3、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凡未按此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补足出资等。 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股权转让都是有偿的,且已明确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受让方不按期支付转让款,则可以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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