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名字不可以随便改,要根据具体规定: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3、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4、上学后至16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5、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