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章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章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章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