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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集体户口市内迁移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不包括限制迁移的学校学生),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或政府、房管部门、用人单位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的;
    2、投靠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收养人),迁入直系亲属(或政府、房管部门、用人单位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地址立户的,或迁入直系亲属居民家庭户口的。
    3、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征地、回迁安置)、离婚等原因,本市没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的,迁入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其工作单位不设集体户的,可迁入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公共集体户。
    5、收养本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儿童申请迁出的(须经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
    6、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申请迁出的(须经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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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