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有: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 4、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 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 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 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 9、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