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条件(一)户籍居民;(二)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415元。2、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三)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四)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五)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六)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七)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或失业证)。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一)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三)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四)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六)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七)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