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审批局局长有实权。局长的职能有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各类事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把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集为一体。 法律客观: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第二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