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在2005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其后续配套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1、由国管局会同财政部、住建部制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原则上”,领取住房补贴后应该通过市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 不管其以前是否购买过商品房一套、两套、别墅都将按照其级别享受职级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不受职务控制,超出职级面积的按照“市场价”但是决不是外面商品房的市场价购买,这里有巨大的政策差价,这部分面积也不受55%影响。 3、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