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赔偿胎儿死亡 |
释义 | 这个案例描述了一个非法行医的医生冯某导致孕妇死亡的故事。由于冯某没有合法的医疗资格,他长期在北苑街行医,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孕妇在冯某的场所接受B超检查时,发现了胎儿窒息的情况,但冯某仍决定继续盲目接生。最终,孕妇生下一名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受害夫妇最终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公平的回报。在律师程辉的帮助下,他们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律分析 2007年9月14日清晨,冯某因非法行医导致小张夫妇的儿子宫内窒息而死亡。半年后,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先生夫妇终于拿到了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冯先生也得到了应得的刑事处罚。小张和小何是河南的一对夫妇。2006年12月,小何怀孕,在宜亭中心卫生院做了两次B超检查。胎儿正常,预计分娩日期为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13日,小何在冯某场所做了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正常。9月14日清晨,小何因下体出血给冯某打电话。1时17分,许峰到小张夫妇住处接生小何。在接生过程中,小张发现情况不对,曾多次要求转到正规医疗机构,但冯某还是下定决心留下来,继续盲目接生小何。5时许,小何生下一名男婴,皮肤发紫,一动不动,没有哭声,也没有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虽未取得合法医疗资格,但长期在北苑街行医,导致他人死亡。11月22日,他因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失去儿子的痛苦给小张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冯小刚没有给小张夫妇任何形式的补偿。于是,2007年12月10日,张先生夫妇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法律求助,得到了公平的回报。经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张先生夫妇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辉先生随即被任命为副律师。在程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夫妇于2007年12月11日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我国法律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出生时开始,因此胎儿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自然人。小张夫妇为儿子索赔死亡赔偿金的风险很大。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不支持精神赔偿。考虑到上述诉讼风险,程律师积极前往原告、被告各方,与冯某家属多次沟通,希望在法庭上达成和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很大,冯某的家人拒绝了。2008年1月7日开庭当天,因冯某的辩护人认罪,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根据法院建议,休庭期间双方继续协商调解。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程律师继续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因双方差距过大而告吹。2008年1月29日,日本此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程律师继续耐心调解,和谈非常艰难。最后,在大法官的共同努力和反复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冯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夫妇2.4万元。近日,张先生夫妇已收到全部赔偿金。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或者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题目描述,冯某因非法行医导致胎儿死亡,需要追究其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冯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临床医疗活动,因此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冯某的犯罪行为,可以确定其犯罪性质为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冯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其犯罪情节和后果处以相应的刑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医疗权利。如果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给胎儿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冯某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冯某因非法行医导致胎儿死亡,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冯某因非法行医导致小张夫妇的儿子宫内窒息而死亡,半年后张先生夫妇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了2.4万元的赔偿,而冯某也得到了应得的刑事处罚。然而,在案件中,冯某的家属拒绝了和解,最终通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最终通过大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2.4万元的赔偿协议。这起案件让人们深刻反思了非法行医的危害,同时也呼吁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依据 精神卫生法(2018-04-27)\t第三十一条\t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三十七条\t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精神卫生法(2018-04-27)\t第五十七条\t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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