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国务院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部门规章谁制定的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地方规章是谁制定的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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