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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征
释义
    国际民商事争议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领域,可以采用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和解费用较低,但容易出现来回谈判多次却和解、调解无果的情况。仲裁机构具有中立性和一裁终局的特点,但费用较高且有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法院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威慑力相对较弱。因此,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需要根据争议标的额、双方合作可能性、欺诈情况、是否有仲裁协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
    国际民商事争议包括国际因素引起的争议,涉外因素引起的争议,特定情况下的国际争议,跨国交易产生的争议,以及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基于跨国关系发生的争议。简言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应有一个为涉外、跨国或国际因素。这一特点使国际民商事争议同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区别开来。
    2、国际民商事争议为国际私法争议
    也就是说,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生的争议,是在民商事事项上发生的民事或商事争议,如婚姻争议、继承争议、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这一特点使国际民商事争议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和领土等争端区别开来。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多元化
    国际民商事争议既可以通过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性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同时,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广泛用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而且,除了现实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用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外,网上的、在线的或虚拟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开始运作。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和解、调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无需花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证据资料公证认证费等费用,第三方调解的费用通常也不高,有利于出口企业控制成本。并且和解、调解能较大程度地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无需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则。但也容易出现来回谈判多次却和解、调解无果的情况,而且和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有可能很难得到执行。
    2、申请仲裁
    仲裁作为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纽约公约》的推广逐渐获得普遍认可。仲裁机构尤其是知名国际仲裁机构与之相比,更具有中立性。此外,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和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具有私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但国际仲裁机构的诉讼费普遍较高,而且还会存在少数仲裁案件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3、法院诉讼
    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也比较多样,如财产保全、录入被执行人黑名单等,因此威慑力大,对当事人能够形成较强的心理压力。但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如果外方在我国没有住所,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甚至从始至终不出现,则将大打折扣。
    如何高效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1、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或者双方有继续合作可能性的,一般建议私下协商解决,但需谨防陷入对方陷阱;
    2、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大且双方所在国家均系《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建议事先约定仲裁;
    3、对于情况紧急、外方有欺诈可能的,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并尽快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4、对于外方所在国家既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也未与我国建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关系的,如果争议协商未果,一般建议聘请专业催收机构,但如果能够有效结合边控措施的,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边控措施。
    5、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前文提及的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必要时可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
    拓展延伸
    国际民商事争议和国内民商事争议在产生、法律适用、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争议,其法律适用主要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国内民商事争议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在国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争议,其法律适用主要是根据民商事诉讼法。
    其次,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国际仲裁、国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而国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则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最后,国际民商事争议和国内民商事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和国内民事诉讼裁决具有同等效力,而国内民商事争议的判决结果则需要经过法定上诉程序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国际民商事争议和国内民商事争议在产生、法律适用、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结语
    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争议,也是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生的争议,其解决方式多元化,包括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法院诉讼等多种方式。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无需花费过多费用,但和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且双方所在国家均系《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建议事先约定仲裁。对于情况紧急、外方有欺诈可能的,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并尽快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对于外方所在国家既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也未与我国建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关系的,如果争议协商未果,一般建议聘请专业催收机构,但如果能够有效结合边控措施的,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边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相互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产生的费用,有条约规定的,按照条约承担;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平等互惠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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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