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逮捕前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
释义 | 在决定逮捕之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必须确保涉嫌重大疑难案件或存在逃跑风险的嫌疑人被采取措施。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在无法通知被逮捕人的情况下,应在案卷中注明不通知的原因。 法律分析 在决定逮捕之前,采取强制措施并不一定必须。除了涉嫌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存在逃跑风险的嫌疑人,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逮捕以后就采取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拓展延伸 强制措施何时采取?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做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因此,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 结语 在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涉嫌重大疑难案件或存在逃跑风险的嫌疑人外,其他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旦被逮捕,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同时,在逮捕后24小时内,有关机关必须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若无法通知,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三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证据第七十五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百三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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