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企业逃废债现象 |
释义 | 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投融资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银行监管机构虽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的来看企业逃废债仍屡禁不止、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结合我们国有投资公司的实际,我们必须着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新对策、新方法,以求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 (一)力争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 最近,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对进行产权改革的国企债务如银行债务、应付职工个人的各种款项和所欠税款等都有较明确的说法,而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只字未提,为此,我们要积极主动与省市县各级国企改革领导部门联系,争取相互间的信任和支持,把握各地国有企业,重点是公司债权投资企业的改革动向,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早知情就是要经常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相关动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开渠道,对各地的国企改革对象、产权改革方式和改革时间要求等情况做到早知道;早报告就是要在得知债权投资企业准备或正在实施改制的情况下,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公司决策层和有关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密切观察企业改制进行的过程;早参与就是对有公司债权投资的国企改革在知情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尽早参与企业拟定的产权改革方案的实施,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早落实就是把进行改制的国企债权尽早落实,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把债权落到实处,免被悬空。 (二)依法维护公司债权。 以往的法规制度对企业借逃废债务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就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不是正式立法的条文,但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对金融性机构包括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从此,对于逃废债的企业,我们可以挺起腰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准绳鞭打那些逃债的窃贼,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往往会导致债务人的变更,容易导致债权人债权的悬空,因此,在债务人产权改革时,我们应确定债务承担者并与新的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确保公司债权: 1、无论是整体出让还是分拆出让,都需要首先确认该出让行为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视同企业出让合同无效,而其出让行为可能造成债权的悬空; 2、企业以整体出让形式进行改革,我们作为债权人如认可该出让行为,应与新的债务人即企业的受让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 3、企业以分拆出让形式进行改革的,首先应确定我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如分拆出让部分涉及我们的债权,对此行为认可的,应与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对债权债务加以明确; 4、在与企业签定新的贷款合同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的保证,包括担保、抵押或质押,确保债权得以切实的履行。 5、要根据债权投资企业的现状和产权改革方式,本着支持国企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积极落实债权。对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改制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额承担我公司债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可以酌情予以减免缓等优惠政策,重新签订还款合同。 有了最高院《规定》这把尚方宝剑,我们国有投资公司就必须立刻行动起来,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适时而动,择机而动,一旦条件成熟就马上起诉,不能等到万般无奈之时才想起去提起诉讼。同时,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配合司法机关,最大可能保全债权;另一方面,呼吁充分发挥现行监督机制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反执业操守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促请法院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事务,保持司法公正,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体系,使我们的依法收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积极拓展思路,建立健全依法收贷的机构和相应的制度,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债权。 (三)充分合理利用自身优势 我们公司作为国有投资公司,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是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因此,我们还具有一般商业银行所不具有的优势和长处。我们要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1、基层组织机构健全。由于我公司是依托财政部门演变和建立起来的,历史形成了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都有类似的经营管理机构,虽然目前已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多年来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和伙伴关系,使得我们便于对当地企业的信息了解和反馈,扩大了信息来源渠道,通过委托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各级各类贷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无形之中伸长了触角,扩展了经营的空间。同时,财政部门对于企业的税收、资产以及财务资料掌握比较方便,便于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从而加强管理,尽量避免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发生。 2、经营方式灵活。作为政府投资公司,在政府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可以灵活掌握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实现多投资品种的资本经营平台。在政府产业政策指导下,获得多种便利条件,积极参与省内重点行业企业的投资经营,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力量。 (四)债权打包置换 所谓债权打包置换,顾名思意,就是对一个地区多家企业的不良债权,不再单独对准每一家企业进行处置,而是通过与当地政府协调、协商,把其辖区内多家企业所欠的债务,集中捆绑成一块,即打包后,一次性置换到一个在当地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企业中去,从而使不良资产转变为优良资产,避免债权长期不良无法处置而形成事实意义上的无主观逃废债。 只有尽快盘活存量资产,让资产真正动起来,企业有限的资产才不至于被耗空,企业才有生路,才能达到既解决历史遗留包袱的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又能实现按照国家要求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风险的目标。把大面积长期不良资产集中捆绑置换,变成可流通资产,然后再通过成功的资产管理和运作,让资产在运作过程中实现应有利润和投资回报,慢慢变成优良资产和增值资产,从而也最终体现了资产的时间价值。 目前我们已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而且颇有收效,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在深入了解地方财政状况和贷款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是值得推广的,既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又提高了公司资产质量。 (五)以物抵债、打折变现 由于不良贷款的形成是企业逃废债的诱因之一,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除了采用正常手段以外,还要根据企业的真实客观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原则上应着力回收现金,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确已资不抵债、面临重大诉讼或即将破产时,经授权可灵活地采取以物抵债、打折变现的方式,虽然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但从维护投资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为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这些做法也还是有效的。另外,在以物抵债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变现,将易流通的动产及土地等不动产及时处理收回现金,对不易变现的厂房、设备等可采取抵债后返租的方式分批回收资金。 (六)用发展的思路解决问题 在新形势下,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改变和调整以往的经营理念,开拓思路,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搞活企业和公司贷款的一切方式和方法,都可以试行,要用发展的眼光,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尽可能地盘活资产,加速资金周转。 1、对于虽然企业生产经营有困难,但信誉尚可、有还款意愿的,或者当地财政有意代其承担债务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考虑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比如减免息等,及早变现,为通过谈判清收不良贷款提供可能,而且往往会比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代价小,时间短,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2、对于效益好、信誉好、前景好的企业,也即所谓优质企业,要实施输血再造工程,在资金投放上给予持续适度地倾斜,避免资金闲置,延长资产收益链条。参与大项目,选择和培育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存贷规模大、资本充足率高、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为其提供贷款,这样一方面可提高经营利润,另一方面可吐故纳新,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从而防范风险。对于只是因为流动资金紧张造成还本付息困难的企业,其所欠贷款则完全可以通过增加信贷资金投放,启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等途径来解决。对于此类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和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盘活方案,通过以新促旧、以短促长等方式进行盘活,达到促进搞活企业与降低不良贷款双赢的目的。 3、积极寻找优质企业,变被动为主动。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惜贷现象,固然有以往金融性机构大量资金沉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阴影的影响,但是承贷能力和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并非少有,关键在于看不看得准,敢不敢于投。只要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通过市场细分,发现新的优质贷款客户群体,就可以提高增量贷款质量,把钢用在刀刃上。 (七)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协作,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关系到我们今后信贷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关系到信贷资产的安全和贷款存量的优化以及增量的有效投向。为避免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我们必须经常、及时地与当地党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国资部门等保持紧密联系和沟通,配合当地政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新情况或洞察到企业有逃废债倾向时,要及时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研究对策和措施,争取政策支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今年初我们就针对一家地方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债的行为,通过与当地政府沟通和协商,最终使得债权得到落实。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在现今关于企业改制、破产等行为规范还不尽完善、对企业逃废债行为惩戒制度尚未明确、社会和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企业逃废债的现象。所以,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从完善自身建设着手,广阔思路,利用和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遏制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发生,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八)加强自身建设,严把准入关 我们作为国有投资公司,相比银行而言成立时间较晚,因此,我们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贷款选项、考察、审批、投放以及事中管理和事后监督工作,严把信贷准入关,严格客户分类标准,坚决将不良企业拒之门外,不给企业逃废债提供可乘之机。 一、恶意破产的表现形式 1、债务人恶意: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主要表现形式有: (1)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破产能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法人资格,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等; (2)有的企业借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3)有的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固定资产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2、债权人恶意:相对而言,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那么普遍,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而且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会在较大较宽的范围内发布公告,还会逐一通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通知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无疑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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