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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释义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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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4/8 6: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