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命财产安全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警察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原则) |
释义 | 1.在法律赋予警察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原则 警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 警察维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应当坚持:一,合法原则,警察行使一切职责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二,合理原则,在合法的打框架下,必须使得国家权力能够在老百姓的可预测范围内,杜绝秘密警察。三,程序正当原则,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上,应当严格以程序规范实体。四,高效便民原则。五,公正权威原则,树立国家公信力,坚决杜绝危害国家形象,政府形象的滥用职权行为 2.10.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扩展资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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