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农村宅基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部分权利。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