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另一方无法享受租赁权益时,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何方承担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和收回租赁物。因另一方的原因未能收回租赁物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除外。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质量保证、信息披露、服务承诺等义务。 综上所述,解除租赁合同后,因无法使用房屋而产生额外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但需考虑具体违约原因以及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因素。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后,如因非违约方原因未能收回租赁物,应支付相应的费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因经营者原因导致租户无法使用房屋,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