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主体 |
释义 |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申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抗诉的理由是什么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这里的确有错误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需要提出抗诉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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