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进行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称为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进行拒绝审理,称为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拓展延伸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决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庭对案件的审查和证据的分析,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法律依据。法院仔细考虑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先例做出了这一决定。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旨在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原告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对此判决提出上诉,以寻求进一步的审查和裁决。 结语 根据法律程序,经过审理和分析,法院决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或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旨在维护公正和法律权威。原告可以根据法律程序上诉,以寻求进一步审查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