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起诉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无具体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涉刑事、行政诉讼、有仲裁协议、劳动争议、离婚及收养关系不符起诉条件、重复起诉。 法律分析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拓展延伸 驳回起诉的判定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驳回起诉的判定标准是指在审理诉讼案件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定。通常情况下,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具体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结语 驳回起诉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定。常见的驳回起诉情形包括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具体等。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决定是否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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