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房产证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苏州房产证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及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为确保自己的利益,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此外,购房者还需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包括印花税、登记费、公共资金和契税等。 法律分析 一、苏州房产证办理基本要求 1. 确保开发商已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 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较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苏州房产证办理材料 1、业主身份证; 2、已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本(非按揭业主); 3、购楼发票、付清楼款证明(非按揭业主); 4、已公证的按揭合同(按揭业主); 5、契税款及办证费。 三、房产证办理所需费用 自行办理房产证的业主们也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普通商品房需要缴纳印花税、登记费、以及上文提到的公共资金和契税等。二手房的房产证办理中买卖双方除以上费用还需依据房屋面积和房产证办出时间,缴纳交易费(6元/每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契税缴纳标准为,若面积低于90平米,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 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宅登记费每套55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公共资金是用于小区管理、小区物业建设的费用,框架结构按照每平米16.8元缴纳,砖混结构按照每平米15.6元缴纳。 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此外,嘱咐大家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结语 这段话提供了苏州房产证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所需材料。为确保自己的利益,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此外,购房者还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缴纳相关的费用,并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最后,嘱咐大家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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