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其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一、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工伤认定中止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有什么 工伤认定中止情形包含以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三、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目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行政复议; 二是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2、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