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税收留置权 |
释义 | 税收留置权是指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中国现阶段没有规定税收留置权,只有税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留置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关系、牵连关系、债务到期和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债权消灭、债务人提供替代担保、留置权人放弃权利和丧失占有。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税收留置权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阶段还没有规定税收留置权,税收留置权只见规定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 中国现在只有税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他偿清税债为止。 二、留置权生效条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三、留置权消灭原因有哪些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结语 税收留置权是指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与此不同,中国现阶段只有税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税收优先权确保税收在无担保债权情况下优先受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时,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在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债务人占有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财产。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包括债权消灭、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人放弃权利以及丧失占有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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