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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是于提存或者提存费
释义
    

法律主观: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可以采取提存的措施解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导致难以履行债务且迟延接受履行影响较大的,债务人可以将其拒领的货物进行提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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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