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不继续经营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注销,因为如果不是不经营也不会出现地址异常以及严重违法记录;企业需要继续经营,可根据工商局要求进行地址迁移做严重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注销。 依法被吊销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被冻结或出质登记、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存在尚未完结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届满后,商事主体可以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商事主体,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简易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