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
释义 | 1、从质量保证金的制度设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约定以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从质量保证金的设立目的、规范要求分析,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以缺陷责任期为宜,同时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可以低于2年。 2、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后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一、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或建设工程保修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应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才能退还。而如果预留期中出现了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则质量保证金一般不予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束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是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则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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