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1、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纳税的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综上所述,纳税人按照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