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交付时间过去了,但房屋没有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协议为基础的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房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可以主张买房一方违约,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合同约定了特定的交付时间,但此时时间已经过去,买房一方可以主张违约,并要求卖房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交付时标的物符合的情况交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对方有权依据本法的规定请求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以及请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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