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著作权转让是指作权人有偿或者免费将作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移交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来完成。移交作权的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作权的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转让权;受让人取得转让权,成为新的作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