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收费 |
释义 |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计价费[1996]266号《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规定: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2)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3)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的要求追偿。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以物价部门进行调处。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几个部门构成: (1)小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服务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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