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方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 |
释义 |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 执业医师 和 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分有医生处方、法定处方。日常见到的都是医生处方。 处方共有三部分: (1)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处方正方 处方头 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拿取下列药品;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 (3)处方后记 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法律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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