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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释义
    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经申请人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通知票据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对于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之诉。所以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程序,即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什么?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失踪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失踪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无论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离婚,其婚姻关系均不能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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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9: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