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医院探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非必要,不陪护。有自理能力的患者,不陪护,确因病情需要,每位住院患者原则上只固定一人陪护(危重患者最多两名),且核酸检测为阴性,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须经主管医生同意且后续陪护人员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登记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后方可更换。 二、陪护人员需严格遵守医院疫情防控相关制度,签署医院流行病学史确认书,陪护期间,请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不吸烟、不串访、不聚集、不随地吐痰,不共用毛巾、餐具,病室勤开窗通风,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做好个人健康检测。如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或有其他可疑不适症状者请勿陪护,并报告医护人员。 三、各病区已安装门禁,患者及陪护人员无故不得离开病房,有需要时凭发放的患者或陪护人员手腕带进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病区。 四、谢绝下列人员来院陪护:(1)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2)14天内有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人员接触史;(3)周围有聚集性发病2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4)有发热、乏力、干咳或其它可疑不适症状者;(5)黄码、红码者。 五、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在疫情尚未解除之前,医院谢绝探视,建议您采用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住院患者进行慰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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